南京城市職業(yè)學院國家勵志獎學金評審實施辦法

發(fā)布者:方莉莉發(fā)布時間:2024-01-05瀏覽次數(shù):537

為激勵普通高校廣大家庭經濟困難學生勤奮學習、努力進取,在德、智、體、美等方面得到全面發(fā)展,中央和江蘇省政府共同出資設立了國家勵志獎學金,獎勵品學兼優(yōu)的家庭經濟困難學生。為認真做好我校國家勵志獎學金的評審工作,根據(jù)財政部、教育部《普通本科高校、高等職業(yè)學校國家勵志獎學金管理暫行辦法》和江蘇省財政廳、教育廳《江蘇省普通高校國家勵志獎學金管理實施細則(暫行)》的精神,結合我校實際,制定本辦法。

一、國家勵志獎學金的參評對象

具有我校學籍的全日制普通專科在校生二年級以上(含二年級)學生,五年高職五年級學生。

二、國家勵志獎學金的參評條件

1、熱愛社會主義祖國,擁護中國共產黨;

2、模范遵守憲法和法律法規(guī),遵守學院規(guī)章制度;

3、誠實守信,道德品質優(yōu)良;

4、學生在校期間上一學年成績優(yōu)異,本學年獲得校級以上(含校級)榮譽或非校園文化活動類獎項,綜合素質測評成績排名于所在學院達到前30%;

5、家庭經濟困難,生活儉樸;

6尊敬師長,團結同學,宿舍表現(xiàn)良好;

7、本學年受到處分或有處分尚未解除者不得參評;

8、平時生活鋪張浪費者不得參評。

三、獎勵標準與名額安排

1、國家勵志獎學金的獎勵標準為5000元/人?學年。

2、國家勵志獎學金的名額原則上以省教育廳下達的名額數(shù)組織評選。

四、評審程序

1國家勵志獎學金評審工作堅持公開、公平、公正、擇優(yōu)的原則。國家勵志獎學金按學年申請和評審。

2評審工作在學生工作委員會的組織下評審,由學生處根據(jù)省教育廳有關文件精神,結合我校實際,統(tǒng)一安排,各學院由分管學生工作的黨總支書記(副書記)具體負責。

3、各學院要廣泛宣傳,嚴格評審條件和工作程序。各學院對符合申報條件的學生履行告知義務,在學生個人申報、班級評議的基礎上,由學院黨總支在限額內根據(jù)評選條件預審后,提交院領導班子集體研究確定初步人選名單,初步人選名單公示5天,初選名單公示無異議后,各學院將初步人選名單及有關材料報學生處。

4、學生處對各學院報送的材料進行復核、復審,提出學校當年國家勵志獎學金獲獎學生建議名單,報校學生工作委員會研究審定,經校領導集體研究審定后,進行不少于5個工作日的公示。公示無異議后,按時將審定結果報省教育廳。

5、同一學年內,獲得國家勵志獎學金的學生可以同時申請并獲得國家助學金。國家獎學金、國家勵志獎學金不可兼得。

五、獎學金發(fā)放、管理與監(jiān)督

1對國家勵志獎學金實行分賬核算,專款專用,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截留、挪用,同時應接受財政、審計、紀檢監(jiān)察、主管部門的檢查和監(jiān)督。

2學校將國家勵志獎學金一次性發(fā)放給獲獎學生,頒發(fā)國家統(tǒng)一印制的獎勵證書,并記入學生的學籍檔案。

六、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實施。

七、本辦法由學生處負責解釋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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